(古晋20日讯)一名男性青年犯今日在地方法院被判处五年监禁,罪名是三年前将受害少女的不雅视频传播至学校社交媒体群组后,强奸了该名未成年少女。
法官诺希山莫哈末贾法在听取社会福利部关于现年20岁被告的社会报告后,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被告对《刑法典》第376(1)条下的三项控状表示认罪。该条文规定,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以鞭刑。
根据三项控状,他被指控于2023年6月、7月和10月,分别在灌木丛中两次及在一间棚屋内一次,强奸了年仅13岁的受害人。该行为发生在西连县的两个不同村庄。
诺希山法官下令被告自今年5月18日所判刑期起,同时执行监禁。
根据案情,2024年8月23日,报案人(受害人父亲)在家时,其弟弟告知他,有一部涉及当时13岁女儿与其前男友(被告,当时18岁)的不雅视频被传播。该视频由被告通过Telegram和WhatsApp应用程序在学校及朋友间传播,导致受害人不愿去学校上课。
此外,被告还常在报案人外出工作时,上门骚扰受害人。报案人随即报警,要求采取行动和进一步调查,因为此事令其全家蒙羞并骚扰其女儿。
被告于2024年8月24日在西连县某村庄的果园内被捕,同时被起获一部存有该视频的智能手机。
调查发现,在不同事件中,被告在受害人自愿的情况下,在三个不同地点、不同日期,与受害人发生无避孕措施的性行为。发生关系时,被告使用智能手机录制了他们的不雅行为。两人自2023年4月在同一所学校就读时开始交往。
本案检控由副检察官阿德里安娜·麦沙拉·莫哈末·法里德负责,被告则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莫永基代理。
此前,今年5月18日,该地方法院已就《刑法典》第376(1)条下的两项相同控状,判处被告五年监禁。根据该两项控状,他被指控于2023年10月和12月,在西连县某村庄的客厅和卧室内,分别两次强奸同一名受害人。
此前,被告对《刑法典》第376(1)条下的三项控状表示认罪。该条文规定,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以鞭刑。
根据三项控状,他被指控于2023年6月、7月和10月,分别在灌木丛中两次及在一间棚屋内一次,强奸了年仅13岁的受害人。该行为发生在西连县的两个不同村庄。
诺希山法官下令被告自今年5月18日所判刑期起,同时执行监禁。
根据案情,2024年8月23日,报案人(受害人父亲)在家时,其弟弟告知他,有一部涉及当时13岁女儿与其前男友(被告,当时18岁)的不雅视频被传播。该视频由被告通过Telegram和WhatsApp应用程序在学校及朋友间传播,导致受害人不愿去学校上课。
此外,被告还常在报案人外出工作时,上门骚扰受害人。报案人随即报警,要求采取行动和进一步调查,因为此事令其全家蒙羞并骚扰其女儿。
被告于2024年8月24日在西连县某村庄的果园内被捕,同时被起获一部存有该视频的智能手机。
调查发现,在不同事件中,被告在受害人自愿的情况下,在三个不同地点、不同日期,与受害人发生无避孕措施的性行为。发生关系时,被告使用智能手机录制了他们的不雅行为。两人自2023年4月在同一所学校就读时开始交往。
本案检控由副检察官阿德里安娜·麦沙拉·莫哈末·法里德负责,被告则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莫永基代理。
此前,今年5月18日,该地方法院已就《刑法典》第376(1)条下的两项相同控状,判处被告五年监禁。根据该两项控状,他被指控于2023年10月和12月,在西连县某村庄的客厅和卧室内,分别两次强奸同一名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