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导致三人死亡,今日被控危险/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他不认罪,案定明年2月6日过堂。
被告罗俊豪(译音,Loo Chun Hao)周一坐着轮椅出庭,在边佳兰地庭法官希达雅杜面前聆听控状后,否认控罪。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今年10月11日上午约11时45分,在新山—迪沙鲁大道第56公里处危险驾驶,导致3名男子——19岁的莫哈末阿都卡立、21岁的莫哈末哈菲占,以及20岁的法兹里扎尔死亡。
被告因此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外,被告在同一法庭也对另一项控状表示不认罪,即在1967年关税法令第135(1)(d)条文下,被控在同一时间与地点持有总值3894令吉的未缴税香烟。被告为前电召车司机。
控方代表诺阿玉希达雅副警监向法庭建议保释金,针对关税法令罪行为1万令吉,而陆路交通法令下的每一项控罪则5000令吉。
辩方律师K.萨拉瓦南则请求法庭考虑降低保释金,指出其当事人目前失业,且仍在从事故中康复。
法官最终裁定,被告须以一名担保人缴付总额1万5000令吉保释金,准予保外候审,并将案件择定于2月6日过堂,以进行文件交换及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