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里19日讯)肯雅兰全民党永久主席余清禄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近日部分舆论声称“40%收入份额仅适用于沙巴,砂拉越无此权利”,此说法并不符合历史与宪制事实,容易造成公众误导。
他说,《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MA63)及其附属宪制文件明确阐明,砂拉越享有财政补偿与特别拨款制度,联邦政府在宪法上有责任依据协议精神给予相应财政安排。
余清禄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十附表(Tenth Schedule)第四部分(Part IV)条文规定,砂拉越在联邦成立初期即享有年度拨款,并应定期复审(review),以确保拨款符合发展需要。
“这一财政拨款制度,体现了联邦对砂拉越经济发展差距与基础建设不足的理解与补偿精神,具宪制意义。”
他进一步指出,《马来西亚协定》作为英、马、砂及北婆四方签署的国际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到“婆罗洲两邦应享有特殊财政安排,以反映其特殊状况”,足见砂拉越与沙巴在地位上平等,理应享有同等财政复审与特别拨款机制。
余清禄强调,砂拉越在资源开发上长期作出巨大贡献,因此呼吁联邦政府重启财政与资源分配机制的复审工作,以确保发展拨款更符合公平与平衡原则。
他建议,砂拉越未来应朝以下方向努力,恢复财政补偿机制,依据《联邦宪法》第112D及112E条,重启财政拨款复审,按当前经济标准重新评估砂拉越应得份额;重启资源权益商议,检讨现行能源与资源收益分配方式,使之更具公平与透明;确保发展平衡,建立公开的国家预算机制,让砂拉越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拨款;完善法定保障,通过立法强化财政自主与资源管理机制,避免再度弱化地方利益。
他重申,砂拉越的权益源自协议与宪制,而非特惠;公平的财政与资源安排,是维护联邦团结与互信的基础。
“砂拉越属于砂拉越人民,资源与命运应由全民共同守护。”
他说,《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MA63)及其附属宪制文件明确阐明,砂拉越享有财政补偿与特别拨款制度,联邦政府在宪法上有责任依据协议精神给予相应财政安排。
余清禄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十附表(Tenth Schedule)第四部分(Part IV)条文规定,砂拉越在联邦成立初期即享有年度拨款,并应定期复审(review),以确保拨款符合发展需要。
“这一财政拨款制度,体现了联邦对砂拉越经济发展差距与基础建设不足的理解与补偿精神,具宪制意义。”
他进一步指出,《马来西亚协定》作为英、马、砂及北婆四方签署的国际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到“婆罗洲两邦应享有特殊财政安排,以反映其特殊状况”,足见砂拉越与沙巴在地位上平等,理应享有同等财政复审与特别拨款机制。
余清禄强调,砂拉越在资源开发上长期作出巨大贡献,因此呼吁联邦政府重启财政与资源分配机制的复审工作,以确保发展拨款更符合公平与平衡原则。
他建议,砂拉越未来应朝以下方向努力,恢复财政补偿机制,依据《联邦宪法》第112D及112E条,重启财政拨款复审,按当前经济标准重新评估砂拉越应得份额;重启资源权益商议,检讨现行能源与资源收益分配方式,使之更具公平与透明;确保发展平衡,建立公开的国家预算机制,让砂拉越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拨款;完善法定保障,通过立法强化财政自主与资源管理机制,避免再度弱化地方利益。
他重申,砂拉越的权益源自协议与宪制,而非特惠;公平的财政与资源安排,是维护联邦团结与互信的基础。
“砂拉越属于砂拉越人民,资源与命运应由全民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