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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爆竹煙花 詩巫男子被罰4千令吉

Published at Apr 24, 2026 04:06 pm
(诗巫24日讯)一名41岁男子因非法持有各类烟花爆竹,周四(4月23日)在诗巫推事庭被判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4个月代替。
被告Law Lee Sing(41岁)在通译员协助下,对控状表示认罪。
控状指出,他于2月6日上午约10时,在诗巫东杰威特路(Jalan Jerrwit Timur)的住家内,被发现非法持有大量烟花爆竹,且未持有有效准证。
此行为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警方于2月6日接获情报后,由大马普通行动部队(PGA)突击该住宅,怀疑该处为无准证烟花爆竹储存地点。
检查后发现,被告无法出示任何合法文件或准证。

警方随后将其逮捕,并充公有关物品作进一步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储存或持有相关物品的许可文件。
诗巫警区总部执照部门证实,被告从未申请或获得任何储存或销售烟花爆竹的执照或准证。
被告承认有关物品属于他本人,并在住家内大量存放。
化验报告显示,涉案物品含有可产生火花、爆炸声及光效的化学成分,符合爆炸物定义。
本案由警官Sokolinkam Changgan助理警监主控,被告未聘请代表律师,并选择缴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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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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