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28日讯)都东县公署执法人员上周向一家公司开出 1000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公共场所非法处置垃圾,违反了 2021 年《杂项犯罪法》(修正案)第 30 章第 12(1)(d) 条。
该公司需在 7 天之内缴交罚款。
如果不遵守规定,案件将被提交法庭,如果被判有罪,可能会被处以 2000 至 1万元的罚款。
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处罚可能包括 1万元至 3万元的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
都东县公署和执法部门提醒公众、公司和营业场所业主保持清洁,特别是在商业和公共区域,不要在公共场所丢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