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呼吁政府加强执行现有的法律,要求罪犯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并说此举不仅能伸张正义,也可以向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他们表示,特别是控方应该在《刑事法典》认定为严重罪行的谋杀、不构成谋杀的过失致死,还有因疏忽导致死亡等案件,代表受害者申请索赔。
律师S再也南达、N西瓦南丹以及JS奈克日前接受《自由今日大马》访问时表示,《刑事程序法典》允许检察官向法庭,就罪犯在造成死亡或伤害的案件中,申请向受害者支付赔偿。
再也南达指出,“强制罪犯在经济上作出补偿,能够对潜在犯罪起到威慑作用”。
期间,他针对交通部就巴生发生的摩托骑士,被涉嫌酒驾和吸毒司机撞死案,而建议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强制违法者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一事,引述新闻报道指出,违法驾驶造成的致命事故正在不断上升。
在《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下,如果因醉驾或吸毒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将面临监禁10至15年,还有罚款5万至10万令吉;重犯者则面对监禁15至20年,以及罚款10万至15万令吉。
他认为,随着《刑事程序法典》第426条文已经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因此不必修订该法令来规定赔偿。
根据426(1A)及(1B)条文,在检察官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受害者已经身亡,受伤、失去收入或蒙受财产损失,法庭可谕令被告向受害者或他们的继承人支付赔偿。
“当法院裁定被告因道路事故,造成伤害或夺走他人生命时,这通用的条文同样适用。”
西瓦南丹则认为,赔偿不应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否则可能被视为具有歧视性,还有容易受到法律挑战。
“控方应该在所有罪行被定罪后申请赔偿。”
他说,《刑事程序法典》第432条文也赋予法庭权力,规定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赔偿。
“不过,幸存的受害者或死者家属需自行执行该裁决,而该裁决具有与民事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他解释,执行过程可能因为冻结罪犯的个人户头、出售和扣押资产而费事、费精力和金钱。
有鉴于此,他建议政府考虑修法,允许包括交通事在内的刑事案受害者家属,可以从罪犯的雇员公积金户头中索赔。
作为保险律师的JS奈克说,汽车保险通常会在司机被证实酒驾的情况下排除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在民事诉讼中胜诉,他们不会在《陆路交通法令》和相关车险政策下,被剥夺赔偿的权利。”
他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先行赔付相关判决金,随后再向受保车辆的车主追讨他们已经支付的赔偿金。
“如果落实交通部的建议,醉驾司机可能面临双重财务责任,即一方面需向受害者支付个人赔偿,另一方面还需向保险公司偿还已经赔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