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表示,部门将在接下来的国会下议院提呈修正《2012年和平集会法》(PAA)的第11条文。
在该条文下,集会主办方必须获得场地持有人或使用者的批准。
赛夫丁周二(7月1日)发文告指出,政府始终维护民主原则,以及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
“政府将始终维护民主原则,还有《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确保他们可以和平集会。”
针对联邦法院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规定,主办单位在集会前5天须知会邻近警局,否则视为违法且可罚款1万令吉的第9(5)条文违宪,赛夫丁表示他们将检讨此事。
他说,内政府将考虑提呈修改该条文的建议,确保符合宪法的制定。
他指出,我国自2023年以来已经举行了超过1万场集会,当中有98%没有受到限制。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的五司周二(1日)一致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中,要求集会主办者必须5天前通知当局的第9(5)条文规定求,是对集会自由的 “非合理限制”。这种不成比例的干预,已超越《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所允许的范围。